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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优质产品评选办法[失效]

  (三)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展览获得好名次的产品;
  (四)取得省质量认证的产品。
  第六条 下列产品不得参加优质产品评选:
  (一)农副产品;
  (二)没有进行加工性生产的工业品;
  (三)基本上属于一次性生产的产品;
  (四)亏损的产品;
  (五)全面质量管理验收不合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者国家、省统检不合格,时间不满一年的产品;
  (七)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范围的,在规定期内尚未领到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七条 企业对参加评选的产品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产品质量状况必须有经审定委员会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产品的批量生产能力、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处理、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必须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签署的文书;
  (三)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全程序,必须有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审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评选海南省优质产品,应当严格遵循标准先进、评价科学、评选公正原则。
  审定委员会对获得省优质产品奖的产品,颁发省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评选的产品发生争议时,审定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查。
  第十条 省优质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期限由审定委员会确定。
  省优质产品奖证书和奖牌的有效期期满后,未经复查确认或者重新评选获奖,不得沿用优质产品奖的称号。
  第十一条 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省优质产品质量状况和标志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对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优先供应能源,优先安排进口零部件。
  省优质产品价格可高于其余同类产品价格。
  第十三条 产品获各类质量奖称号的企业,当年可按下列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免交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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