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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优质产品评选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3月6日 实施日期:1995年3月6日)废止(原因:由于形势变化或已有新的规章出台)

海南省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1988年10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工业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名牌产品,扩大工业产品出口,尽快赶超国际水平,适应特区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海南省优质产品奖,对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优质产品颁发省优质产品奖证书和标有“优”字标志的奖牌。
  此外,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立“优质工程奖”、“质量管理奖”等奖项。
  第三条 海南省经济监督厅代表省政府负责海南省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及领导工作。
  审定委员会由省经济监督厅、省贸易工业厅以及省质量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
  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省优质产品进行初选初评,然后提交审定委员会审批。
  办公室设于省经济监督厅。进行评选期间,办公室可聘请该行业专家组成评选小组进行评议。
  第四条 海南省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的结构、性能先进,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较高声誉;
  (二)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标准)、地方标准(省标准)组织生产;
  (三)产品质量经测试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标准)、地方标准(省标准)水平;
  (四)产品已鉴定定型并已实现批量生产,在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下同)处理和经济效益方面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五)企业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工作已获三级以上合格证书或者计量工作验收考核合格证;
  (六)出口产品有较高的创汇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可优先选评省优质产品:
  (一)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物美价廉的产品;
  (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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