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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22个规章的修改决定和关于对<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等17个规章的废止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

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0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提高工程质量,加快海南经济特区的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标准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高标准、严要求,为国家、为人民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都必须接受并服从本办法规定的监督。
  第四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站)是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专职机构。
  第五条 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省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条例;
  (二)对各市、县(自治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市、县(自治县)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工作;
  (三)对工程施工质量实行监督;
  (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工作,核定试验室的检测营业范围;
  (五)核验工程竣工后的工程质量,审查优质工程项目,签发验收移交证书;
  (六)参与重大质量问题和施工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
  (七)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制品的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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