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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2月17日 实施日期:1996年2月17日)废止

海南省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实施细则
 (1988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为加强乡镇企业服务系统的建设,搞好技术业务培训,提高企业素质,增加竞争能力,促进乡镇企业迅速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管理费提取,解交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乡镇企业(包括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组办企业、合作企业、联户企业、个体企业)的工业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材企业、电力企业、采矿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均应缴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乡镇企业与省内外联营的企业,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缴纳企业管理费。
  种植、养殖等农业企业不提取管理费。
  二、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含经营收入、劳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一比例提取、缴纳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
  “三来一补”企业按工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一比例提取、缴纳管理费。
  省、市、县、乡(镇)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以及直属企业的联营企业,也同样缴纳管理费。
  三、管理费由企业按月上交给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以逐级分成办法,由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分别解交给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其分成比例为:乡镇一级企业管理部门百分之五十,市、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百分之十九,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百分之一。
  四、管理费的征缴工作,原则上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办理。但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银行、税务、财政或者其他部门有偿代办,代办单位有权督促企业近期缴纳管理费。无论采取何种办法,都要按规定比例分成,按期解交给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五、市、县乡镇企业管理局(或乡镇企业办公室)是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向乡镇企业征收管理费都是非法的,必须立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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