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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临时因公赴港出国和邀请国外人员来琼审批权限暂行规定[失效]

  1.省直和各市、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科级(含科级)以下的公务人员;
  2.除海口、三亚两市外在省内注册企业的工作人员;
  3.为引进技术、外资和利用外资赴港、出国考察、洽谈、签订协议、培训、实习等团组;
  4.派遣为履行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赴港、出国签订协议、合同的人员;
  5.进行各种民间科技交流活动派遗的人员。
  以上人员的出境政审由各分管的上级组织和人事部门办理,一次政审一年有效。
  (四)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赴港、出国人员和事项:
  1.两市直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科级(含科级)以下的公务人员;
  2.在两市工商管理局注册的企业人员。
  以上两项,均须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由垂直系统审批的赴港、出国单位和人员:
  1.军队、海关、民航、边防、金融、动植物检验所等系统人员,由各系统领导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批;
  2.中央各部门和各省在海南的独资企业人员临时因公赴港、出国,原则上由派出部门和地区审批。
  企业的省外人员和我省人员联合组团出访,可以在我省办理任务批件,省外人员必须由原单位出具政审证明,由我省办理护照签证。
  二、邀请国外人员来琼的审批权限。
  (一)报国务院或归口部门审批的邀请外国人员和事项:
  1.外国副部长(含副部长)以上官员;
  2.外国宗教人员来琼传教;
  3.外国中、大型文艺、体育团体来琼演出、比赛;
  4.邀请南非、南朝鲜、以色列、梵蒂冈等四种人来琼。
  以上各项,均由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特殊情况商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二)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邀请外国人员和事项:
  1.要求采访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人的外国记者;
  2.邀请外国知名人士来琼讲学和进行科技交流活动;
  3.邀请外国重要财团来琼洽谈贸易、经济合作和大型投资等;
  4.邀请来琼搞总体规划或大型设计的团体或企业。
  以上各项,均由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特殊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由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特殊情况商有关部门)审批的邀请外国人员和事项:
  1.为参与经济贸易、科技交流活动来琼的各国驻港、澳外交官;
  2.应邀来琼工作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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