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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临时因公赴港出国和邀请国外人员来琼审批权限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废止

海南省关于临时因公赴港出国和邀请国外人员来琼审批权限暂行规定
 (1988年8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为适应特区建设的需要,对我省临时因公赴港出国和邀请国外人员来琼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因公赴港、出国人员和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报国务院或者归口部门审批的赴港出国人员和事项:
  1.省委、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政治协商会议的正、副职领导人以及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院长;
  2.签订我省与外国相当于我国省级地方人民政府间协议、协定的代表团;
  3.参加和举办国际体育比赛,大型艺术演出;
  4.谈判开辟国际间或区域间陆上、海上和空中交通运输线;
  5.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同外国建立友好省、市、县关系;
  6.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派出中小型文化艺术团组,艺术表演、电影交流、文物考察、图书展览等。
  以上各项,由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特殊情况商有关部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或者归口部门审批。
  (二)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赴港、出国人员和事项:
  1.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人员;
  2.海口市、三亚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副局级(含副局级)以上人员;
  3.各市、县副市、县级(含副市、县级)以上人员;
  4.自行派出的,非属国家计划和双边协定的留学生、进修生、实习生;
  5.应邀出国讲学、合作研究、学术交流人员;
  6.申请办理多次往返香港和常驻香港护照人员;
  7.因公出国的公、检、法、司人员;
  8.在省内注册企业的正、副董事长、正、副经理。
  以上各项,先向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报,然后由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特殊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出境政审由分管的上级组织和人事部门办理,一次政审一年有效。
  (三)由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特殊情况商有关部门)审批的赴港、出国人员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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