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正,新法规名称为《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1988年8月1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废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1988年8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根据
《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或者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车辆、人员,都必须遵守
《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机动车联户(个体),必须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积极维护交通秩序。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施行。
第二章 交通标志与交通标线
第五条 道路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其完好、清晰。损坏、残旧的,应当及时修复、翻新。
第六条 由厂矿、企业等单位修建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安全设施。
第三章 车辆
第七条 方向盘设置于车辆驾驶室右侧的机动车不再核发号牌与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