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在海南举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保护资源和环境的法规,严格按照省政府统一制定的经济区划和城市规划选择生产区位。
第九条 凡有能力的企业都可经营“三来一补”业务,无需上报审批,企业的生产经营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海南承包、租赁、购买全民、集体企业。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一条 凡在海南注册的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企业凭营业执照办理进口业务。
第十二条 海南的企业进口用于省内建设和生产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旅游、饮食营业用的餐料,企业自用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及其他物料,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由所在市县政府审批。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三资”企业进口上述物品,由省经济合作厅审批,其他企业由省贸易工业厅审批。
市、县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自用的(合理数量以内)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由上一级政府批准;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进口上述物品,由省财政税务厅审批。
需要进口以上免税物品的单位应申报年进口额,各企业在年进口额度内自主组织进口;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在年进口额度内委托有关公司进口。 海关根据审批机关的批文验放。
第十三条 属于提供省内市场销售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以及用自有外汇进口国家规定由专业外贸公司统一经营的商品,由省贸易工业厅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进口额。属于由国家计委和物质部统配的进口配额,由省经济计划厅申报。
以上产品进口配额采取公开招标分配的办法。具体办法另定。海关凭省贸易工业厅或经济计划厅发放的进口本额、许可证和批文验放。
第十四条 属于用进口成套散件、关键件组装生产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需要销往外省的,由贸易工业厅向国家主管部门申报出省额度并根据实际需要发放进口配额。进口配额由省贸易工业厅招标分配。
第十五条 属于销往港、澳地区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省贸易工业厅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年度出口计划。“三资”企业出口上述商品,由省经济合作厅申报计划和审批;其他企业由省贸易工业厅审批。根据省内不同时期生产的实际情况,审批部门应按照企业的生产能力,核定并满足企业年出口总量所需配额和许可证;企业在核定的年出口量内,自行组织出口。海关在核定的企业年出口总量内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