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加快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1988年8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开发海南,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用好、用活、用足国家给予海南的优惠政策,从简、从快办理审批、登记及其他手续。
 第二条 国内其他地区的人员来海南举办个体、私营生产企业、商业、社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直接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第三条 从事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资质审查,核定等级,领取基建许可证。从事装饰业的企业,注册登记时可免交许可证。
 第四条 境外投资者在海南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举办工业、旅游业的同时,允许经营内外贸和批发、零售业务。
 第五条 海南土地实行优惠的有偿使用政策。对从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高技术开发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的投资者,实行更优惠的土地有偿使用政策。
  鼓励外商成片承包、综合开发工业区及本省沿海岛屿。
  设立台湾投资区,给台湾投资者以更方便的条件。
  简化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手续和环节。建立土地市场,土地出让采取公开拍卖和竞投的方式。
 第六条 允许企业一业为主,交叉经营工业、商业、服务业、旅游业及其他业务。
 第七条 扩大市、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企业自主权。
  省内各地利用当地资源和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开发又不涉及国家进口配额的建设项目,通什市及各县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海口、三亚市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可自行审批。各市、县在确定项目以前,必须做好项目的经济技术论证。在此额度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经济计划厅审批。
  利用外省资金举办的建设项目投资额,通什市及各县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海口、三亚市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1,000万人民币以下,其建设、生产、产品销售、投资、外汇等条件能够自行平衡,并有偿还能力的,由各市、县和企业自行审批或决定。
  利用国外资金举办的建设项目投资额,通什市及各县在300万美元以下,海口、三亚市在500万美元以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100万美元以下;自借自还的外国贷款项目投资,通什市及各县在200万美元以下,海口、三亚市在300万美元以下,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100万美元以下;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国家和省综合平衡的,由各市、县和企业自行审批或决定,报省经济计划厅和经济合作厅备案。在此额度以上的,由省经济合作厅审批,报省经济计划厅备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