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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三十一条 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外国人不得运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本省进行电波参数测试。

第九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全省无线电监测网由省、三亚市和有关县的监测点组成,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监测网的任务是: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电信设备的电磁辐射。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无线电监测台,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监测业务。
  第三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人员在辖区范围内持检查证件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应当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事迹突出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坚决抵制,积极检举揭发,敢于斗争,有一定成绩的;
  (三)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电台执照、查封或者没收的处罚(违章罚款标准见附表):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随意变动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违反通规通纪泄露国家机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章,擅自研制、生产、销售、购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章,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七章,不执行无线电管制命令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八章,侵害我国国家主权和权益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无线电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妨碍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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