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废止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7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使频谱资源和无线电技术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研制、生产、购销、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进口、设置、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省、市、县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是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无线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无线电实施统一管理(海口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
使用无线电设备较多的单位,可以设立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指定职能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办法和措施;
(二)审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具体台址;
(三)分配、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或者证书;
(四)对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研制、生产、购销和设置、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各类无线电通信设备实施监测,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指导无线电通信保密;
(六)检查非电信设备的电磁波干扰,并提出消除措施;
(七)开展无线电咨询服务;
(八)负责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九)协调本区域内军队、地方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十)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涉外工作。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
第五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审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