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项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人民政府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在统一规划和计划的指导下,对荒山、荒地、滩涂和闲散废弃地进行开发整治利用。
第十六条 从事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土地,开矿、采石、挖砂、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复垦,市、县国土局对复垦的土地进行验收,对无力复垦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支付复垦费,由市、县国土局组织复垦。
第四章 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海南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系指对土地使用权实行有限期的有偿出让、转让和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费。
集体所有土地只有不改变使用性质才能实行有偿出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国土局主管本市、县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有偿转让事务,成立相应的土地交易、评估、仲裁、咨询等服务机构。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均在土地交易所进行。
第十九条 实行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国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矿山、水面、滩涂等。
地下各类自然资源、矿产、文物等埋藏物、隐藏物不在出让范围内。
第二十条 境外客商以及国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有偿出让和转让获取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出让;
二、公开招标;
三、公开拍让。
第二十二条 国地局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不同位置,规定不同的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
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和地面附着建筑物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需要拆除的附着物,由受让者拆除或交纳拆除费;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必须办理续用手续,同时补交续用期地价;使用期未满而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提前收回土地,给予用地者经济补偿,或出让其他土地交换。
第二十三条 地价款应按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币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