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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4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1994年7月18日)废止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1988年2月13日海南建省筹备组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适应海南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海南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耕地、林地、水面、滩涂、荒山、荒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均由海南、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面规划、综合开发、进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和开发建设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三条 海南、市、县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职能部门,是国有土地产权的代表机关。
  乡(镇)行政区域区的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和抵押。允许外国和港澳台公司、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境外客商)参加土地开发、经营、承包。对已用的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政府有计划地开发土地市场。

第二章 土地的权属管理

 第五条 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海南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拥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明确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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