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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执行交通运输法规,加强治安防范管理,维护公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和铁路的运输秩序和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协同公安、司法机关打击抢劫、盗窃货运物资和旅客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农业、林业、水利、农垦、环境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山林、橡胶林、水利、矿产资源等方面的治安防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山地、林木、水利、水面、矿产资源等权属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驻本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加强对官兵的法制教育,增强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感,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军、警、民治安联防和军、警、民共建文明单位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加强武器、弹药和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

第三节 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职工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并结合各自业务,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负责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职工、青少年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责任: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村民、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调解民间纠纷;
  (三)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辖区发生的各种案件和灾害事故,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做好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人员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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