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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四)加强公证、律师工作,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纠纷。

第二节 其他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内部安全保卫,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同时应当结合各自业务,参与和督促下属单位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校风校纪建设,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
  第十八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经常向公民进行道德,纪律,法制教育,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制作、传播、出版和销售反动、暴力、凶杀、淫秽等有害读物和音像制品。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和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工商企业、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劳动部门负责做好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帮助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加强对外来求职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做好劳动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药市场和医疗秩序的管理,查禁有毒有害食品,查禁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管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做好对精神病、性病和艾滋病的监测、检查和治疗,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吸食毒品和对吸食毒品人员的监测、治疗、康复以及毒品的鉴定。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指导村规民约的制订和执行,宣传贯彻婚姻法,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及时调处乡镇之间,市县之间边界纠纷,配合组织好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单位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城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将公共场所、开发区、城镇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公安、司法机关派出机构以及消防、交通警察等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土地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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