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主要职责:
(一)加强刑事侦查和预审工作,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
(二)查禁和取缔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制作购卖和传播淫秽物品、吸毒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枪枝弹药、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的管理;
(四)加强户口、流动人口和特种行业的管理,强化对出租屋、公共场所和重点防范区域的治安防范工作;
(五)加强交通、消防、边防管理,消除隐患,预防事故,维护公共安全;
(六)加强对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等人员的管理;
(七)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八)加强对基层治安保卫组织、社会保安组织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强化内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制。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机关主要职责:
(一)行使检察权,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
(二)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防范机制,扩大办案效果;
(三)做好对免诉人员的考核,检查督促对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人员的改造工作;
(四)加强对监所的监督;
(五)及时受理控告、申诉、缓解、疏导社会矛盾。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二)及时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依法调整各种法律关系,做好告诉、申诉工作,纠正错案,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结合办案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单位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四)建立健全少年法庭,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
(五)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妥善处理各种纠纷。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
(一)做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
(二)加强人民调解和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化解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三)加强对服刑、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提高改造教育质量,减少脱逃和重新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