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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3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月10日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建设的犯罪分子;
  (二)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堵塞违法犯罪活动的漏洞;
  (三)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四)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帮助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减少,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

第二章 组织 协调 指导 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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