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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失效]

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伤残扶恤金、伤残补助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扶恤金、死亡补助金等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就医路费(包括转外地就医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易地安置费、易地安置交通费、伤残就业安置费以及其他费用暂不实行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支付。
  各级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社会统筹项目,提高工伤保险社会化程度。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工伤医疗费(含挂号费)全额报销,就医交通费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住院伙食费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工伤医疗期间,照发本人工资。医疗至痊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由医疗机构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超过12个月的,应当经社会保障机构批准。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工伤医疗终结或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医疗期间工资待遇。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工伤需要护理的,按照护理依赖等级按月分别发给所在市、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第三十二条 因工伤残分为一至十级。
  (一)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退出工作岗位的,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抚恤金按所在市、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水平增长幅度的50—80%,每年七月一日由社会保障机构调整一次。
  2.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本人工资数额。
  3.易地安置的,一次性发给原所在市、县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个月数额的安置补助费。易地安置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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