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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和质询的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第二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对决定质询的质询案,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口头或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一条 受质询机关如果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不能作出答复的,必须说明原因,由主任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答复时间。
  第二十二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询问和依法继续质询。
  第二十三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要围绕议题发言。在全体会议上每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对于超过时间或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如发言人需要详细说明某一个问题时,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二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对人事任免案,任职人员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器表决,免职人员采用举手的方式表决,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对其他议案,一般采用举手的方式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器表决。
  第二十八条 表决议案,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才获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九条 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可以发言,但是没有表决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批准或确认,并予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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