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性法规一般采取两次审议的作法,即第一次会议听取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和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报告并作初步审议,然后交给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其他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修改,或者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给各有关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修改,并负责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第二次会议再作进一步审议。
第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经议会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民族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批准,可先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申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指定题目,要求上述机关其有关部门向常务委员会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或常务委员会指定的专题报告,应由省长、副省长或其他政府组成人员,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报告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或决定。有关部门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贯彻执行的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由报告工作的机关处理和答复。
第五章 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
第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