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9年8月5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5日)修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3年3月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化、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除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外,应在会议举行前7天将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每次开会日期,并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都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