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一)热爱野生动物保护事业,长期坚持在基层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拯救、驯养、繁殖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成绩突出的;
  (四)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作坚决斗争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猎捕工具和猎捕物,并处以猎捕物实际价值一至五倍罚款。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不按特许猎捕证规定的地点、时间、数量、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罚,并吊销其特许猎捕证。
  (三)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和非法所得的一至五倍罚款。
  (四)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依法处罚。
  (五)伪造、倒卖、转让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准运证、经营许可证和进出口证明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宾馆、饭店、餐厅、招待所、收购站等经营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没收赃物和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有关证件。
  第二十九条 非法捕杀、出售、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情节严重者,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环境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赔偿损失或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不听劝告、辱骂、围攻、殴打野生动物管理人员或破坏保护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