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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1日)废止

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1991年3月1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1年5月4日颁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吸收外商投资,加快海南经济特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是指来海南经济特区投资的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四条 海南省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商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的地方法规。
  第六条 海南省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出资种类包括:
  (一)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
  (三)机器设备、原材料、其他物料;
  (四)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可以作为联营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五)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方式包括:
  (一)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企业;
  (二)开展外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三)参股、购买已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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