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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在工业比较集中和排污量较大的地区、流域和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内各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限量,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根据投资规模和污染程度,分别报省、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办理其他建设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的配套设施,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破坏,不履行治理责任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其他单位代行治理。代行治理费用由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者承担。
  代行治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中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部门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合理使用土地,改良土壤,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土地质量下降。增加植被,保护水源林,防止和治理水土流失。
  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禁止将有毒有害的污水直接排入农田,防止土壤、水源和农牧产品受污染。
  第二十一条 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合理开采地下水。维持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陵水河、宁远河、太阳河等江河的合理流量,维持湖泊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
  开采地下水,须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保护、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采取措施,保护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黎母山、五指山、鹦哥岭、阿陀岭、七指岭和其他区域的热带原始森林。实行封山育林。对森林实行有计划限量采伐。采伐后应及时更新抚育。严禁乱采伐水源林、防护林。严禁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放火烧山。
  大力植树造林,保护和发展草地,绿化荒山荒地。防止森林火灾和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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