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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第十七条 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当天休息一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七天。
  (四)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二十一天。
  (五)人工流产的,休息十四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十七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三十五天。
  (六)补救措施技术复杂的,休息三十天,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休息五十一天。产后结扎输卵管的,按产假另加二十一天。
  (七)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时,由县以上医院确定。
  第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后接受节育手术者,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国家干部、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实行结扎或因节育措施失败而人工流产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营养补助。
  结扎手术后,医生认为必须由配偶或受术者单位派人护理时,有关单位应予批准,护理人在护理期间工资照发,或给予误工补贴,不影响全勤评奖。
  第十九条 节育手术费:享受公费医疗的,从公费医疗费中开支;享受劳保医疗的,从劳保医疗费中开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从所在单位医疗费中开支;临时工、合同工、聘用工、雇用工,由雇、聘请单位负责支付;农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经营者,由当地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施行结扎手术后,孩子死亡或严重残疾,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经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施行吻合手术。其手术费开支和待遇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执行。
  经县以上指定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者,由医疗部门负责治疗,其经费开支按第十九条办理;需要休息的,工资照发。因手术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施行手术的医疗单位承担。
  因节育手术事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民、城镇待业人员或个体经营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经济补助。国家干部和职工,可按照工伤事故办理。
  第二十一条 节育手术必须由持有手术合格证的医务人员,在具备手术条件的医疗单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行,保证受手术者安全。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二条 拥有“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可享受下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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