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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2日)修改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1988年11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8年11月16日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支持、配合执法人员查禁赌博的义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参加赌博或为赌博者充当保镖、放哨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单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实行劳动教养:
  (一)纵容、包庇赌博的;
  (二)以赌博诈骗财物的;
  (三)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提供赌场、赌具和赌资的;
  (四)胁迫、引诱他人赌博的;
  (五)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摆摊设赌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执法人员查缉赌博、劫掠赌场财物的;
  (二)假借查禁赌博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
  (三)阻碍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活动的;
  (四)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
  (五)胁迫、引诱、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六)多次参加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提供车、船进行赌博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处罚外,并吊销营业或驾驶执照;情节严重的,实行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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