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自治区科协系统管理的自然科学学术团体申报的科技开发企业,由同级科协进行初审后统一报同级科委审批。
第九条:自治区党政机关不能成立科技开发企业,凡承担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其它经营方面的职务。
第十条:科技开发企业必须贯彻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允许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的第一把手任科技开发企业的法人代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科委所设科技开发企业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业务指导、协调服务和检查监督。具体工作有:
一、及时传达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组织或协助科技开发企业的科技成果、新产品、新工艺鉴定,科技成果评奖、高技术、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科技开发项目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开发企业隶属主办单位领导。
第十三条:科技开发企业受科技、工商、税务、财务、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财务与税收
第十四条:科技开发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经审查后可优先给予贷款。
第十五条:科技开发企业要有健全的财会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要设有专门财会人员
。
第十六条:科技开发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不能从主管单位的事业费中支出,应一律由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事业费由科委划拨的科研机构创办的科技开发企业要执行科研单位会计制度,财务收支情况要在主办单位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
第十八条:科技开发企业在利润分配上,可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资金如系贷款,可按国家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在税前还贷。
第十九条:科技开发企业采取全资或补偿贸易的方式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用于扩大再生产,除生产烟、酒、化妆品及国家不准免税的产品外,对联合组织新增产品,其税收政策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发展的优惠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