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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开发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开发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随着经营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为了促进科技长入经济、推行科技生产一体化进程,创办和发展科技开发企业是强化科技对经济倾斜,经济依靠科技进步的重要结合部,为了促进这类机构的健康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做好协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开发企业系指:由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领办,以本单位科技人员为主体,内部实行独立核算,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管理方式,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靠科学技术优势不断推出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的技、工、贸和技、农、贸一体化的新型企业。
  第三条:科技开发企业应以促进科技进步,开发科技新产品。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强科研事业单位活力,有利于提高商品竞争力,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和市场机制,有利于发挥科技人员才智和改善科技人员待遇为创办宗旨。
  第四条:科技开发企业应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成果推广、技术转让、技术贸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新产品经销、中试产品试销、新工艺和新产品设计,科技资料翻译,科技声像资料摄制和复制,兼营与业务有关的其它生产经营业务,承包和领办乡镇企业,租赁中、小企业,开办科技生产经营实体,开办技、工、贸和技、农、贸联合企业。
  第五条:经科委审查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开发企业,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科技开发企业除依法缴纳税金和少量管理费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收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其正当经营。

第二章 审批与登记

  第六条:科技开发企业的审批按照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87)国科发综字0810号文件与自治区科委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新科管字(88)001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七条:各级科委是科技开发企业的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对其进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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