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自治区科研、生产第一线的实际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他们是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者和完成者,或关键技术难题的解决者,或创造性见解的提出者,或请奖成果核心内容的完成者,或关键技术信息的提供者。不能仅依据参加研究工作者的职位、年龄、研究工作时间的长短等来排列主要研究人员顺序,也不能简单地认为项目负责人就是当然的主要研究人员。为项目的研究工作做了大量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提供特殊器材的人员,实验人员,操作工人等都属于辅助人员,他们不能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请奖。
二、国家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厂矿企业的领导干部,一般不能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请奖。对于那些确实参加了项目研究工作,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领导干部,在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请奖时,必须由本人写出详细说明材料,如实说明创造性贡献的内容,经所在单位核准盖章之后(格式见附件五),一式二份上报。
三、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主要研究人员,仍应在原单位申报请奖。
四、获奖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数,按奖励等级分别作如下规定:荣获一等奖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十名,荣获二等奖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七名,荣获三、四等奖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五名。超出上述限额的项目可申报集体奖。
第七条 评审程序和评价方法
一、自治区科委每年二月底前,根据前一年各申报部门在自治区成果管理部门上报鉴定、登记成果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成果管理部门的工作情况等,给予各申报部门一定数量的申报指标。各单位必须按分配指标上报请奖。
二、各申报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地区)的成果进行初审。初审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奖励等级。
三、自治区科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四、申报一、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要参加答辩。住在外地的可上报录音带和录象带进行答辩。
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要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各申报部门的初审和评委会的终审都要采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价表》进行评价,初审合格上报请奖的项目,必须同时上报初审评价表。
六、对于申报手续不健全、初审工作不完善,申报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项目,不能进行评审。
第八条 争议的处理:
一、凡属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以前,一律不得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经评审公布奖励的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书面异议。
二、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或单位名次排列的争议,一律向申报部门提出,抄报自治区科委。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自治区科委核准。
三、涉及项目研究内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等实质性问题的异议向自治区科委提出,自治区科委负责处理。
四、涉及项目奖励等级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项目完成人员或单位若认为奖励等级低可提出书面申请,撤消本届奖励,保留评奖资格下次重新申报。
第九条 奖金的发放
一、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级别,其奖金只发给差额部分,其余部分留作本单位科技奖励基金,不得挪为他用。
二、奖金的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主要研究人员奖金额一般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五。
三、奖金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主持讨论,课题组提出。
四、奖金、奖状、奖章及奖励证书由各申报部门在自治区科委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委
1987年10月20日
附件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自治区级成果登记号: 建议密级
中国图书资料分类号: 批准密级
项目名称:
主要完成单位:(1)
(2)
主要协作单位:(1)
(2)
(3)
申报部门代码: 建议等级
申报部门名称: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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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 奖 项 目 已 获 奖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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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授 奖 单 位 │奖 励 等 级 │奖 金 数 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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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 奖 项 目 保 密 要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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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部门详细初审意见及建议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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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部门(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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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 奖 项 目 的 详 细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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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的应用领域及其对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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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项 目 已 应 用 情 况 及 效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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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项 目 应 用 前 景 预 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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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项 目 的 技 (学) 术 水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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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研究所涉及的学科范围,研究工作量,多部门协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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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的创新内容及其与当前国内外同类技术现状对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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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项 目 的 科 学 性 及 成 熟 程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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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 定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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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鉴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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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日期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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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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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填写鉴定意见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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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济 效 益 分 析 及 核 算 办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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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措施应用于实践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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