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新科专字(87)159号)
关于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若干问题的规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委,各地、州、市科委,各有关厅、局、公司,兵团科委,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暂行办法》和国家科委近期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近几年奖励工作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
一、为阐明自然现象或探索自然规律而取得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和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而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二、应用于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生物品种和资源的新发现等;
三、在组织和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创造性地采用新技术,对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特别明显的作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五、引进国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经过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用于本地区应用的同类设备和装置,或有新的发展,提高了引进技术的水平,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六、为自治区各级、各层次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并经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七、在科技情报的咨询、服务、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情报成果;
八、在计量科学技术工作中,对计量标准器的研究和传递,对新的计量仪器和新的测试方法的研究,高难度精密测试技术,计量检定规程的制定和修订,计量科学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九、在标准科学技术工作中,为制定标准和为标准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取得的创新性进展,或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提出了新的质量检验技术论点,解决质量监督检验的某种技术,以及质量检验技术基础研究等,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十、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在开发、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植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振兴地方经济的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第二条 申报的条件和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申报范围的项目,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奖励:
1.经过自治区级成果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自治区科委颁发的自治区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证书》;
2.通过科研鉴定后应用一年以上,证明确实具有实用价值和先进性,并经应用单位出具证明。
二、申报的程序:
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中央驻疆单位也要按上述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条 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报送的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件一),一式三十份;
二、《主要完成者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一式二份;
三、《申报部门初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一式二份;
四、初审专家评价表,全部;
五、其他按本规定必须补充的材料。
第四条 申报时间和费用
一、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在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外地以寄出邮戳为准,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二、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交纳评审费,申报一、二等奖的项目交纳评审费陆拾元整,申报三、四等奖的项目交纳评审费肆拾元整。
第五条 有关重复奖励的规定
一、凡已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自治区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奖励的项目,一律不得再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科技成果奖,否则,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请奖资格。
三、相同内容的项目,同时分别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时,若系同一任务来源而分别独立完成的,应合并奖励,若系不同任务来源而分别独立完成的,应择优奖励。
四、重大项目(工程)申报奖励时,应包括该项目(工程)的子项目及科技情报服务工作。若某一子项目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除服务于本项目(工程)外,还可广泛应用于其他方面,并获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亦可单独请奖,但在重大项目(工程)申报奖励时应注明其子项目的获奖情况。单独获奖的子项目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六条 关于获奖人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