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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代理工作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新科专字(87)10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代理工作暂行规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专利局国发咨字(85)第51号、63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的精神。为发展我区专利代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我区专利代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接收专利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申请专利和其他专利事务。

二、本暂行规定所指的专利代理机构是:


  1.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2.自治区科委批准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3.各有关厅、局、委、办设置的专利代理机构;
  4.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厂矿企事业单位等设置的专利代理机构;
  5.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在自治区境内的专利代理机构。

三、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


  1.凡在自治区境内成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向自治区科委专利管理处递交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2.各单位设立的只为本单位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须向自治区科委专利管理处登记,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3.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有三名以上已经取得正式代理人证书的专利代理人,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代理人。
  4.面向社会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必要的经费来源。

四、登记备案的内容:

  1.代理机构全称、印章、地址、电话。
  2.负责人姓名,本机构内代理人员情况及代理人证书号;
  3.批准单位和批准文件副本,工作章程。备案材料均一式两份。

五、专利代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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