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科技机构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和奖金发放标准,可参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要执行当地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民办科技机构可以从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纯收入中按规定提取10~15%奖励金,不计征奖金税。个人总收入达到缴税数额的,应信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2.民办科技机构的纯收入应分别建立科研发展基金、社会保险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等。其中的科研发展基金不应低40%。
3.要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财务监督,各种技术所得同生产及其他非技术性经营所得的界线要划分清楚,应分别进行核算。
4、民办科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核定限额以外的库存现金必须缴存银行,不得自行保留,民办科技机构同外单位的经济往来,应通过工商银行办理转帐。
六、民办科技机构的组织领导
1、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所在地、州(市)科委。各级科委对所属民办科技机构发展方向和开业范围实行宏观指导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和工商银行等部门对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范围、财务管理和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民办科技机构每年应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上缴营业额的0.5%作为管理基金。
2.民办科技机构经营的各类业务,应实行经济合同制,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签证或公证。
3.民办科技机构在工作中,凡利用外单位(包括受聘人员原工作单位)的科技成果,技术设备、图书资料等,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转让和有偿使用,违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4.民办科技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5.民办科技机构可以与有关单位协商或签订协议,聘用在职科技人员。经批准在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其中与原单位脱钩的,其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可由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6.民办科技机构业务范围必须与其技术力量,注册资金、实验手段等相适应,并严格按照登记注册所核定的范围开展工作,违者由审批单位予以撤销。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