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和技术服务。
4.参加技术入股。
5.出售自身研制的中试产品。
三、民办科技机构的申报条件
1.民办科技机构中的领办人必须是离休、退休、退职及经所在单位批准停薪留职的非在职科技人员。
2.领办人必须是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从事科技工作满三年者。
3.要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健全的财务制度。注册资金不应少于0.5万元。
4.有财政、银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四、民办科技机构的审批程序
1.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科技机构,可凡领办人向该机构所在的地、州(市)科委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中要附有建所章程和申报书。
申请报告的内容为:单位名称、地址、领办人的姓名、科研业务范围、经济性质、资金数额、工作条件、营业条件、主要业务人员简历及其专长。
申报书的内容为:开办宗旨,主要研究方向、专业技术服务范围与方式。注册资金来源、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法定代表人详细情况、管理方式、劳动报酬分配形式和方法、人数、成员的权力和义务。
2.凡经当地科委审批后的民办科技机构,领办人必须持当地批准件(包括章程和申报书及其有关文件)向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并按税收征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向当地工商银行申请设立帐户。
3.各地科委审批成立的民办科技机构,一律由主审单位抄报自治区科委并抄送有关部门,机构撤销时同样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凡未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科技机构一律不得开业,擅自开业的、按《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4.申报建立医药卫生、食品、建筑设计、爆破等行业的民办科技机构,申报必须持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文件。该机构内至少应2名以上与其开业范围相符合的中级职称科技人员。
5.民办科技机构的名称要名实相符,反映行(专)业的内容和特点,并冠以机构的所在地的市、县名。
五、民办科技机构的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