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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委新疆财政厅新疆工商局中国工商银行新疆分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民办科技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文件
 新科管字(87)09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民办
             科技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科委、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银行:
  为了促进自治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作用,根据国务院(87)6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民办科技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一九八七年七月五日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民办科技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促进自治区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1987)6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2.本暂行管理办法所指的民办科技机构系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实行自由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科技经营型实体,凡单纯从事商业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单位不在此列。
  3.民国科技机构是全民所有制科技机构的辅助力量,人事、财政、税收、工商、银行等各级管理部门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对技术性收入、成果转让,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的销售上,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征免税优惠待遇。
  在科技招标、技术出口、技术引进、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成果申报和职称评定等方面,要与公办科技机构同等对待。

二、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范围

  1.对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等进行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2.对引进新技术、新设备进行消化和吸收、对科技成果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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