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单位,属于多种类型,经费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第三条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的科学事业费和其它来源的经费统一核算,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1.属于基础研究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研究经费应该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自治区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科学研究费,应逐步转出作为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这类单位取得的合理收入,暂留给本单位,作为自动增加预算拨款,按预算资金管理、使用。
2.属于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经费尚未自给单位的科学事业费要实行按比例逐步递减的方法核减,到1990年应实现完全或基本停拨。这些单位应以1986年实际支出数(扣除一次性专项拨款)为基数,制订逐步核减事业费的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委核定。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其事业费以进入前一年为基数,长期拨给使用。
这类科研单位的经费,主要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技术合同,在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中取得收入,积累资金。
这类单位中,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且为行业服务的环境保护站、监测站等公益性建制的科学事业费作为定额补助,包干使用。
3.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服务性质的科研单位,科学事业费仍由自治区拨给,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按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原则,实行全额管理,经费包干。这类单位应努力开展技术商品化的科技工作,取得的经济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作为自动增加预算拨款,按预算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开支在预算内列报,收入存放预算外。其经费管理办法应逐步向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单位过渡和转变。
4.属于多种类型的科研单位,其科学事业费按照审定的科学技术活动分类比重,分别按上述2、3款的办法管理。
5.各种类型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学事业费,由自治区科委掌握,建立自治区科技开发基金,继续用于发展自治区科技事业。
第四条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联合经营、成果推广和科研中间试验等科技活动取得技术性收入,也可在小批量试生产和从事与科技发展相关的经营活动中取得合法收入。
各种类型科研单位的纯收入和预算包干结余(不包括专项核定的维修费、购置费结余)要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所占比例为40%,职工福利基金为30%;职工奖励基金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