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文件
(新科条字(87)082号)
印发“
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委、厅、局(公司),院、所:
现将自治区级“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自治区科委
自治区财政厅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的暂行规定》,保证合理而有效地使用科学事业费,促进科研单位逐步向经济自立和经费自给过渡,增强科研单位自我发展和自我武装的动力与活力,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面向社会。根据国家科委、
财政部《关于科学事业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要按照不同类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科学事业费分类管理。
独立的科研单位,按其主要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划分为基础研究类型,技术开发类型,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和多种研究类型进行管理:
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的科研单位。属于基础研究类型,应逐步实行基金制。
2.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的科研单位,属于技术开发类型,应推行技术合同制。
3.从事医药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研究,从事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工作和从事农业科学研究的科研单位,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技术基础、农业科学研究类型,原则上实行经费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