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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委关于呈请批准《关于科技人员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试行办法》的报告

  三、科技人员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的,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的,应事先向本单位备案。在党政机关工作的科技人员,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得从事经营性质的兼职活动。
  四、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的收费,要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凡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的,照有关规定办理;尚无明确规定的,可按任务大小、技术难易。通过双方协商,签订合同确定。对能够计算经济效益的科技劳动,可按经济效益分成。费用由聘用单位通过银行划拨给受聘单位,由所在单位分配给科技人员。
  五、从事兼职和业余科技劳动所获报酬,由单位组织的,可按直接参加兼职活动科技人员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完全利用业余时间,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利益,不利用本单位条件,劳动所得可归己有;占用工作时间或用本单位设备、器材、场所和技术资料,所得收入应扣除设备消耗并向所在单位交纳一定管理费和转让费,其余部分按双方协商的比例分成。
  六、科技人员在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职业道德,信守合同,照章纳税。对属于工作职责范围以内的科技劳动和服务,除本人工资和本单位集体福利以外,不得另立名目取酬。凡私自带出本单位成果、资料、数据、图纸、专利的,要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或罚款,并由聘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情节恶劣、损失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离休、退休科技人员,可以在外单位应聘,所得报酬不受离休、退休前工资数额限制。只要不侵犯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则收入归己。
  八、计划、经济、财政、银行、税务、工商和科技管理等部门,对科技人员兼职和从事业余科技劳动要给予支持,想方设法去弊存利,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健康发展。凡因此受到批评、审查或错误处理的,不论有无申诉,本人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复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条、第九条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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