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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新科专字(85)10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
            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科委、各地、州、市科委,各县(市)科委,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兵团科委,各大专院校,各科研单位。
  为保证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顺利进行,我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发,请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委
                          一九八五年八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为保证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
  ①阐明自然现象或探索自然规律而取得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研究成果;
  ②为解决某种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科学依据。
  ③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资源调查及其他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
 2、评审标准:
  一等奖:有突破性的创新,在学术上属于国内领先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和加速国民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的实用价值或指导作用。
  二等奖:有较大的创新,在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加速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或指导作用。
  三等奖:有所创新,在学术上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加速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或指导作用。
  四等奖:有所创新,在学术上达到国内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和加速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或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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