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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委关于报请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报告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工作中。必须是创造性地采用了国内外新技术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的。
  (五)在消化、吸收引进国外重大设备和先进技术工作中。必须是有较大的创新和发展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必须是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


  一等奖,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奖章。奖金5000元。
  二等奖,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奖章。奖金2500元。
  三等奖,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奖章。奖金1000元。
  四等奖,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证书、奖章。奖金500元。
  对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不重复授奖。凡已获国家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奖励的项目。自治区不再奖励。如果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发给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五、由自治区科委聘请专家组成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六、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应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地、州、市科委。自治区主管厅、局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上报自治区科委。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归口上报。

七、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一个重要依据。

八、在申报和评选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应当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和弄虚作假。对骗取荣誉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九、地、州、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申报程序。由地、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其奖金来源。由地方财政经费支付。

十、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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