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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科委关于报请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报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新科管字(85)040号)


          关于报请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
              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鼓励各族科技工作者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报上。请批准发布各有关部门执行。
                       一九八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鼓励各族科技工作者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范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引进应用新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情报、标准、计量工作等方面的成果。

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所奖项目的技术水平、学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及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

三、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属于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的研究成果,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技术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属于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必须是自治区首创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同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转让和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必须是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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