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评议证明文件);
③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试验研究报告、设计方案、试验方法、计算数据、技术经济效果等)。
第七条:科技成果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等级按经济效果和技术水平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年经济效果 奖金 荣誉奖
一 100万元以上 2000元 奖状,奖励,证书
二 50万元以上 1000元 同上
三 10万元以上 500元 同上
四 5万元以上 200元 同上
年经济效果是科技成果鉴定后一年内取得的实际经济效果或鉴定后三年内的年平均经济效果。
对不能直接体现为经济效果的科技成果。则按其学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意义大小评定奖励等级。
第八条:科技成果奖励证书是获奖人员的荣誉凭证,发给对成果直接作出主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获奖人员的贡献应记入个人业务考绩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科技成果奖金的分配。应按参加研究的人员对该项成果直接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成果属于集体完成的,主要研究人员所得奖金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70%。成果属于个人完成的。奖金发给个人。任何单位不得从奖金中抽成。
第九条:每项科技成果原则上只能奖励一次。凡已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或国务院各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自治区不再给予奖励。各地、州、市和各厅(局)已奖励的科技成果,如经自治区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则可按提高的奖励等级支付奖金差额。
第十条:自治区一般每年对科技成果进行一次评选奖励。奖励经费年初由自治区科委提出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核拨专款自治区科委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经自治区科委审查确定的拟奖项目分布于《新疆科技报》上。如有异议。可在公布后二个月内向申报单位提出,并同时报告自治区科委,申报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报自治区科委;如无异议,二个月后既行授奖。
第十二条:申报和评选科技成果。应当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对骗取荣誉或剽窃他人劳动成果者,除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通报外,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