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一九八三年五月)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技人员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对我区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科学技术更好地为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属自然科学范畴的,包括开发研究。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成果;
①国内和自治区先进水平;
②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重大作用意义;
③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
第三条:凡对我区经济建设作出显著贡献。取得符合本办法第二第规定的科技成果并持有“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集体或个人,均可申请奖励。
对某些试验条件与生产条件相同或不需要进行扩大试验的科技成果,在取得生产部门的证明文件后,可视为符合第二条第③款条件。
第四条:申请奖励的程序:
①凡列入自治区和各地区、各部门科技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按任务来源逐级申报。
②凡未列入自治区各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③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联合申报。
④自治区各厅(局)科技部门和各地、州、市科委,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申请奖励项目的审查、评选和申报工作。
⑤科技成果的奖励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成熟一项申报一项,分批审批和授奖。
第五条:自治区科委负责全区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并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授奖。
自治区科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自治区优秀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
自治区科委成果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全区科技成果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凡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成果奖励申报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①科技成果报告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