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新科计字(83)031号)
关于报请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鼓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表彰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做的贡献。一九七八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
发明奖励条例》、《
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
技术改进奖励条例》。但是由于前两个条例奖励的是世界范围内的新发明和新发现。要求条件很高,能够达到的较少。后一条例奖励的只是基层单位职工的小改小革,技术水平很一般,而且是为企业单位自行办理的,但对大量的属于国内首创,具有先进水平,可以用于生产建设并有显著经济效益和重大作用意义的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则没有统一的奖励规定,得不到应有的奖励。
近三年来,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兄弟省、市、自治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都先后制定了本部门、本地区的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进行了优秀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不仅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的积极性,而且及时集中掌握了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动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我区于一九七八年,一九七九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优秀成果奖励,但没有形成制度,近三年没有进行此项工作。
现根据去年十一月王恩茂同志在自治区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的:“我们要对优秀科技成果实行奖励。为了鼓励我区广大科技人员在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中进行的创造性劳动所做的贡献,可参照兄弟省区的做法,对优秀科技成果实行奖励,制订出自治区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经审查批准后实行”的精神,学习参考了近二十个兄弟省、市、自治区在奖励科技成果工作中的办法和经验,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们草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现随文报上。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批准。
自治区科委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