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每一项科研成果、基础工程进行鉴定、验收时,要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加以验收。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文件材料的项目不能验收。
第十四条 一个科研课题(包括中断项目),在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必须将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按有关规定,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册、盒、袋),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课题负责人审查后及时归档,交档案室保管,不得保存在课题小组或个人手里。否则不能算是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 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一般可归档一份,重要的和使用频繁的,可归档数份。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与外单位共同承担的科技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套完整的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管。
第十七条 科研单位报销或变动,以及仪器等设备转稿使用关系时,其档案应妥善整理,并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向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必须统一科研课题用纸,做到纸质优良,用墨笔或钢笔书写,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线装整齐,标题扼要确切,有助于长久保存和利用。
第十九条 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应按保管单位造具移交目录录一式二份,经交接双方鉴字,各执一份备查。
第四章 科技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
第二十条 科技档案部门在接收科技档案时,应检查所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整理是否符合要求,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明补正。
第二十一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的科技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工作。科技档案一般应按专业、课题分类,依照科技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科技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使用,一个科研项目、一部设备、一项工程所形成的科技档案,应分别排列在一起,不能互相混淆。同一个项目的文字材料和图纸等,应放在一起,不能分开。
第二十二条 科技档案的编号,要与分类、排列保持一致,做到科学、适用、简明。使用代字应统一使用汉字或汉语拼音字母,代号统一使用阿拉伯字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