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档案是科研活动的历史记录,是广大科技人员智慧的结晶,是科学技术资源储备的一种形式,是发展科学技术,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生产、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第三条 科技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组成部分,各科研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科研管理工作之中,加强领导。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科技档案工作,对科技档案实行科学管理,达到科技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各单位科技档案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维护科技档案的安全和国家的机密。
第二章 科技档案工作的体制、机构和任务
第六条 科技档案工作必须按专业实行统一管理。各科研主管机关和其他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机构,应加强对所属科研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各科研单位根据任务大小应设立直属的科技档案机构,或者设立档案科,或者设立统一管理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的联合档案室,或者设立单位的科技档案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由领导科研工作的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分工领导。
第八条 各单位应配备政治思想好,热爱科技档案事业,并能胜任工作的干部从事科技档案工作。科技档案干部应作为科研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应与其他科研技术人员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和晋级变迁。对科技档案干部的考核,应以档案工作理论和业务能力为主。科技档案干部要保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
第九条 科技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
1.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单位的科技档案;
2.积极提供科技档案。为科学研究服务;
3.协助指导科研业务部门和科研人员作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以及归档后的修改、补充等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和科研人员鉴定科技档案和销毁已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