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新科字[81]075号)
(新档发[81]027号)
关于请求批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科研单位科技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了建立、健全科研单位科技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加速恢复整理科技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科学技术现代化服务,我们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共同拟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单位科技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特报申批,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关于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
单位科技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革委会)行政公署,自治区级各专业主管厅、局,高等院校:
为加强自治区科研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积极收集、完整保存和科学管理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单位科技档案工作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研单位科技档案工作暂行办法
(一九八一年八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自治区各科研单位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充分发挥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特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科研(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及与其有关的基本建设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依据作用和查收价值的图纸、图表、计算材料、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均属科技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