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目前技术推广的重点是:小麦的精选收割、脱粒机械;玉米、棉花等中耕作物的精选、精量播种和中耕机械;牧草的收割机械;剪羊毛机械和植物保护机械等,但一般不承担新机具的试验任务。
三、推广工作的组织
第七条 主管推广任务的部门是区、地、州、县农机局。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推广工作要统筹安排,负责培训、供应、修造部门之间的协调,经费的筹集,机具的配备等。
第八条 主管推广任务的部门,要认真负责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检查工作进度,组织经验交流和成果验收,总结表彰先进。
第九条 要建立农牧机械技术推广情报网,交流技术推广情报。
第十条 承担推广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技术推广计划、工作进度、作业定额、经济效果指标等,并逐项落实到人。
四、推广工作的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推广的机具必须是适合本地区比较成熟的机器。
第十二条 推广中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机器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给群众作出楷模。
第十三条 要选择对农业机械化积极性较高,有一定经济基础和推广前途的社队,进行试验推广。
五、财务管理和机具管理
第十四条 推广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地在农机事业费内安排。支出予算可暂按以收抵支、差额补助,予算包干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推广要贯彻经济核算的原则,要制定作业定额,核算作业成本,单机核算并按作业量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原则上应按当地现行标准执行。收回的费用除用于推广工作支出外,结余部分,应大部分用于添置设备、周转储备,少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及对推广人员的奖励。
第十六条 由于推广不当使生产队受到损失,负责推广单位给予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