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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局、新疆科委批复“自治区科协事业费使用范围与开支标准的暂行办法(试行)”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新财事字[80]036号)
 (新科计字[80]20号)


             批复“自治区科协事业经费使用
          范围与开支标准的暂行办法(试行)”的意见

自治区科协:
  你会新科协字(79)024号文所报“自治区自然科学专门学会活动经费开支范围的初步意见”,已经研究,并补充修改定名为“自治区科协事业费使用范围与开支标准的暂行办法(试行)”(如附件)。为了加强自治区科协事业费的管理,促进自治区科学宣传普及工作的发展,上述“办法”,先发给你会掌握试行。并在执行中,随时总结经验,以便今后补充,修改。
                          一九八○年三月十日

 附:    自治区科协事业费使用范围及开支标准的暂行办法(试行)

  为适应全党工作重点转移的形势,管好用好我区科协事业经费,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积极促进自治区科学事业和科技普及宣传工作的发展,暂拟订本办法,先由自治区科协掌握试行。

(一)科协事业费的使用范围与开支标准:


  1.科协事业费的使用范围,是指各级科协的业务活动费(不包括人员经费)。
  2.凡经自治区科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各自然科学学会负责召开的全疆性专业学术会议,其会议经费应由各专业学会主要挂靠部门有关经费中安排解决,属于较大的跨行业,综合性的学术会议,其会议费由自治区科协事业费内开支。
  自然学术会议费的开支标准,按中央和自治区现行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经自治区科协与有关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由自治区各自然科学学会负责主编的专业性学术刊物;论文汇集等所需印刷,纸张、出版经费,由各专业学会挂靠部门有关经费中开支。
  4.各学会与有关单位联合编辑出版的学术刊物;论文资料的纸张,印刷经费由各参加单位分摊解决。
  5.凡经自治区科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各学会负责组织邀请的国内国外学者、专家来疆讲学的往返差旅费,接待费和在疆进行学术交流的活动经费,统一列自治区科协事业费开支。
  但对中央有关单位陪同专家来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疆活动期间、临时由自治区有关单位抽调陪同专家的工作人员,其食宿费用应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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