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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

  第二十三条 技术贸易当事人凭认定登记或经备案的技术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取得科技贷款;
  (二)优先使用技术市场发展基金;
  (三)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收和其它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未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一)在培育、开拓、管理技术市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引进、吸收国内外高新技术或技术出口方面取得重大成效的。
  第二十六条 技术出让应当从技术贸易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酬金,奖励对该项技术成果有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技术受让方应当从实施该项技术起三年内直接产生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酬金,奖励在实施该项技术中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科技行政部门和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可并处非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利用未经认定登记或者备案的技术合同套取技术贸易优惠待遇的;
  (二)侵犯单位或他人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
  (三)在为他人订立技术合同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
  (四)非法出售、转让和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五)拒不接受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经一个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其他部门不得再行罚款。罚没款统一上交国家财政。
  第二十九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合同登记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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