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980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四条 寡妇有再结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
第五条 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六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
第七条 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结婚登记。
第八条 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
第九条 在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计划生育。个人是否实行计划生育,听从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