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980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第四条 寡妇有再结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
  第五条 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六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手续。禁止一方用口头或文字通知对方的方法离婚。
  第七条 禁止宗教干涉婚姻家庭。禁止以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结婚登记。
  第八条 禁止未达结婚年龄的男女预先订婚。
  第九条 在少数民族中不提倡计划生育。个人是否实行计划生育,听从自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